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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93********,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货运司机,住临沂市兰山区**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平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16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鲁******重型栏板货车,沿万平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平邑县颛臾路口右转时,与公某某由东向西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公某某受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公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曹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现场勘察笔录和刑事科学技术照片;鉴定意见;证人公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志永

2021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临沂市兰山区。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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