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垦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2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山东**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镇**村**号。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鲁******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省道507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同兴路)省道507线3KM+283KM时,与前方右侧运动至此处面朝南背朝北的行人姜某发生事故,车辆受损,姜某死亡。经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曹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姜娟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曹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曹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新海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山东省东营市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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