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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Z409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全椒县**********室。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8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11时08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电动车沿**镇**大街(**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全椒县**镇**大街(**大道)**木业路段时,与步行的被害人席某某发生碰撞,致席某某受伤,后席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曹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席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曹某某案发后对被害人实施了救助,后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祝某某、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交通肇事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保红

检察官助理:陈琳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全椒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二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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