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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交通肇事案)_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88********,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镇**村**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09月18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5月0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制度和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11日12时15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蒙G9****号自卸低速货车,在扎鲁特旗**镇**村夏某某住宅南侧水泥路处由东向西倒车时,将行人苏某某碾压,苏某某当场死亡。经扎鲁特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苏某某系头部被撞击导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经扎鲁特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曹某某过错严重,应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向被害人近亲属主动赔偿25万元人民币,且得到了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被告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及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及保险单复印件、无犯罪前科记录证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呼吸式酒精检测单、调解协议书、收据、谅解书;

2.证人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当事人提取血样登记表及抽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笔录及现场图、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车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及尸检照片;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及尸检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倒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斯琴高娃

2020年5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证据材料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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