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二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80********,汉族,小学四年级肄业,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大货车驾驶员,户籍在安徽省颍上县十八里**镇**村**庄**号,暂住本市闵行区**镇**巷村**坊**队**号。曹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6月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8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奚某某、范某某,系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9月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以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17时57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牌号为沪******的重型自卸货车,沿本市普陀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路口右转弯时,车头右前部与沿**路由南向北直行的自行车左后部相撞,致骑车的被害人秦某某倒地遭该货车碾压而当场死亡。曹某某发现异常当即停车并下车查看,路人报警,曹某某在现场等待处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曹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曹某某当日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证明其驾驶牌号为沪******的重型自卸货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路口右转弯时,感觉车辆有异响和跳动,立即停车下车查看,见车辆右后方有一自行车倒地,旁边躺着一老年女子,其委托路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处置,救护人员到场确认老年女子已死亡,其被警方带走接受调查。
2.事故现场道路监控视频、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曹某某驾驶牌号为沪******的重型自卸货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口右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车辆右前部与在非机动车道上直行的自行车左后部发生碰撞,致自行车及骑乘人秦某某倒地并遭受碾压,秦某某头、胸、腹部等多发损伤死亡,曹某某的驾驶撞击、碾压行为与秦某某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3.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据、人体生物样本(尿液类)毒品检测报告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证明曹某某驾驶前未饮酒、未服用毒品,其有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的资格,其驾驶的牌号为沪******的重型自卸货车在年检有效期限内,具有运输经营许可。
4.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110事件单登记表、证人路人石某某的证言,证明路人石某某报警,曹某某知晓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置。
5.本市实有人口信息表,证明曹某某的身份情况,查无前科。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曹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瑾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法律意见书》一份,辩护人范某某,电话1881783****;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