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汀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526221975********,汉族,职高文化,长汀县**管理局协管员,住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镇*****(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长汀县**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24日由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14时56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套牌的赣******号二轮摩托车(车辆识别代号:*****)从汀州镇三元阁往县政府方向行驶,途经长汀县**镇**路**路段时碰撞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黄某某,造成被害人黄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长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曹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曹某某及时抢救伤者,在汀州医院报警后向前来处理事故的的民警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长汀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公安交通警察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酒精吹气单、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及到案、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福建华宇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车辆检验鉴定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4、长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驾驶机动车辆,疏忽大意发生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在汀州医院向民警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驾驶套牌的机动车辆,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汀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礼祥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76001****;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贰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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