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和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6时许,被告人曹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国道205线由上杭县通贤镇往南阳镇方向行驶,行至山深线2421公里0米路段时碰撞路右同向行人王某某(女,1957年**月**日生,上杭县**镇**村人),造成王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3日死亡、被告人曹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曹某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特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曹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置,后与被害人王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杭县公安局调取的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福建华宇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马丽娟
检察官助理:李瑞华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8396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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