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曹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阴检二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湖南省湘阴县人,现住湘阴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车牌为湘F*****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湘阴县**路从西往东行驶至**乡**村**组路段时,车辆前方引擎盖位置撞到正横过马路的被害人熊某某,熊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曹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在等待交警处理的过程中弃车逃逸。经湘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曹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熊某某在事故中无责任。经鉴定,熊某某的死亡原因为交通事故所致的颅脑损伤及胸腹联合伤。

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曹某某主动向湘阴县公安局投案。

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曹某某与被害人熊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曹某某赔偿了人民币4700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曹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丹

(院印)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湘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