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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曹某某,曾用名曹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95********,汉族,大专文化,工作单位**县**镇卫生院医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住**镇**村**号。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投案自首,2020年7月15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被夏某某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夏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联系电话:1555582****。

本案由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0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3日23时21分左右,曹某某驾驶豫NJ****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乡**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饭店门前时,撞住行人王某及孟某某,造成豫NJ****号车损坏,王某死亡,孟某某受伤。经夏公刑鉴(尸)字【2020】0441号鉴定:王某的损伤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夏公刑鉴(伤)字【2020】505号鉴定:孟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一级。事故责任认定:曹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孟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9月25日,曹某某与被害人王某家属达成和解,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王某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没有尽到安全、谨慎驾驶义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曹某某能够立即拨打120积极施救,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刑事和解,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忠坤 刘庆邦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夏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 换押证1份、具结书1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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