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检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11976********,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县,住上饶市**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崇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崇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时**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赣E*****重型自卸货车由**县往**市方向行驶,途经***国道**县***小学路段时,遇周某某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车后载钢筋若干)在前方同向行驶,因曹某某驾车安全注意不够,导致货车追尾三轮摩托车,致使三轮摩托车与郭某某前方同向驾驶的赣F*****小车相撞,造成被害人周某某受伤摔倒在地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三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
经崇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曹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经江西抚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多发性损伤并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信息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周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琼
检察官助理:杨梦馨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崇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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