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公刑诉〔2021〕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4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住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喀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6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辽P****3号三轮汽车,在S225线老爷庙乡**村由南向北行驶至刘某某家胡同转弯处时,与朱某某相撞,致朱某某死亡。经喀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曹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某无责任。被告人曹某某经传唤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辽P****3号三轮汽车注册信息、行驶证、正面照片、检斤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5.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曹某某均自愿表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优强
检察官助理:王阿娜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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