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刑诉[2017]328号
被告人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114021993******** ,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平台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7年5月1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7年6月1日经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7年6月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曹**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曹**,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7日20时33分,被告人曹**驾驶豫N***A0号小型轿车,沿商丘市**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亿丰国际”处时,与被害人龚**相撞,造成被害人龚**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曹**驾驶逃逸,当日去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投案。经依法认定被告人曹**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曹**供述;2、证人孙**等人证言;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笔录;5、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系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班银海
检 察 员:贺晓慧
二○一七年七月六日
附:
1、被告人曹**现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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