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二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曹某某(小名***),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陵川县**镇**社区,现住陵川县**镇**路**巷**号。因犯流氓罪,于1996年11月21日被陵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陵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陵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2时52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晋A****5号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由陵川县城***路口行驶至***旁路段,将躺卧在道路上的刘某某碾压,造成刘某某死亡等后果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山西省陵川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系体位性窒息死亡。经对造成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后认定:被告人曹某某驾驶机动车在夜间上道路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未确保安全,应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陵川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等机构的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创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所,联系方式:13935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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