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山西省娄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0日21时50分许,娄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娄某某移民东区敬老院红灯口执勤时查获曹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J*****三轮摩托车。经鉴定:从送检曹某某血样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5.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晋军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中,联系电话: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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