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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599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路**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28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经被告人曹某某提议安排,曹某某与甘某某、先某某、叶某某、付某某、杨某某(均另案处理)以牟利为目的,分别使用各自身份信息注册成立了贵州**传媒有限公司、贵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贵州**商贸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以曹某某身份信息注册公司2家,以甘某某、先某某、叶某某、付某某、杨某某身份信息注册公司各1家),并在银行办理了相关对公账户。之后曹某某将上述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银行卡、银行卡密码、U盾等对公账户资料提供给他人以便获得账户上“走账金额”的30%作为回报。经查,相关对公账户被他人用于网络违法犯罪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工商登记资料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及同案甘某某、先某某、叶某某、付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买卖公司营业执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健

检察官助理:李晓悦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威宁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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