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城检诉刑诉[2017]126号
被告人曹某,曾用名曹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28211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甘肃省庆城县人,家住庆城县**镇**村**组**号。庆城县**人大代表,庆城县**人大常委会委员,原系庆城县**镇**村党支部书记。中共党员,无前科。2016年8月3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黄某,男,生于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2821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庆城县人,家住庆城县**镇**村**组**号。原系庆城县**镇**村村主任。中共党员,无前科。2016年7月26日因涉嫌贪污罪向本院投案,2016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282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庆城县人,家住庆城县**镇**村**组**号。原系庆城县**镇**村副主任。中共党员,无前科。2016年8月3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本院刑事拘留,8月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武某某,曾用名武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282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庆城县人,家住庆城县**镇**村**组**号。原系庆城县**镇**村文书。中共党员,无前科。2016年8月4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2821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庆城县人,家住庆城县**镇**村**自然村**号。原系庆城县**镇**村党支部副书记。中共党员,无前科。2016年8月4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男,生于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282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庆城县人,家住庆城县**镇**村**组**号。原系庆城县**镇**村文书。中共党员,无前科。2016年8月22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黄某某、李某某、武某某、张某某、黄某甲涉嫌贪污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期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5月庆城县**镇**村在**沟的**山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后,原支书杨某某(另案处理)、原主任朱某某(已去世)、原文书黄某甲、原副支书张某某和现任支书曹某在村部商量上报该村退耕还林面积时,朱某某提出他们村的退耕还林面积除过群众实际搞的退耕地外,还长出了一部分退耕面积。原任支书杨某某即决定将长出的面积给村上虚报上,村委会的其他成员都表示同意。之后,朱某某就在自己名下虚报了22.1亩、在朱某甲名下虚报了14亩、在朱某乙名下虚报了3.5亩、在朱某丙名下虚报了10亩、在朱某丁名下虚报了11.9亩、在张某甲名下虚报了7.6亩、在岳某某名下虚报了10.3亩、在曹甲名下虚报了28.4亩、在黄某甲名下虚报了23.5亩、在张某乙名下虚报了18.3亩、在李某甲名下虚报了21.1亩、在张丙名下虚报了16.6亩、在李某乙名下虚报了10.1亩、在李某丙名下虚报了13.7亩、在李某丁名下虚报了8.9亩、在李某戊名下虚报了3.6亩、在段某某名下虚报了11.8亩、在李某己名下虚报了8.8亩、在李某庚名下虚报了8.4亩、在朱某戊名下虚报了2亩、在杨某某名下虚报了16.7亩。共计虚报退耕还林面积271.3 亩。
2004年的6月份,时任副支书曹某、主任黄某某、文书武某某、副主任李某某在其村上开会时,曹某提出由于2002年给村集体虚报的83.4亩退耕地补助款让杨某某领取了,没有给村上交,由于村上开支比较大,就给村集体再虚报一些退耕地,他们几人均表示同意。之后,黄某某就在李某辛名下虚报了2.9亩,在李某壬名下虚报了7.3亩,在李某癸名下虚报7.2亩,在李甲名下虚报了30.2亩,共计虚报退耕还林面积47.6亩。
2005年该村在上报**自然村实施退耕还林面积时,副支书曹某提出再给他们村集体虚报些退耕地,黄某某表示同意。在上报前,曹某给**镇任经委副主任同时兼任该村支书的杨某某汇报了此事,杨某某表示同意。之后,主任黄某某和文书武某某分别在张某乙名下虚报了4.5亩、在张丁名下虚报13亩、在陈某某名下虚报了37.7亩、在李甲乙名下虚报了22.6亩、在李甲丙名下虚报了8.3亩、在张某戊名下虚报了13.5亩 、在陈某甲名下虚报了14.1亩、在陈某12.5亩、李甲丁名下虚报了18.2亩、在李戊名下虚报了15.5亩、在李己名下虚报了39.5亩、谢某某名下虚报了12亩、在李某庚名下虚报了27.3亩、在李某辛名下虚报了18.9亩,在李某壬名下虚报了25.3亩,在张己名下虚报了16.6亩、在齐某名下虚报了23.3亩、在李壬名下虚报了19.4亩、在任某名下虚报了37.8亩、在李甲癸名下虚报了46.2亩、在李乙乙名下虚报了12亩、在谢某甲名下虚报了1.2亩、在黄某乙名下虚报了19.7亩、在武某甲名下虚报了23.8亩、在谢某乙名下虚报0.8亩、在李乙丙名下虚报了13.8亩、在李甲癸名下虚报了1.9亩、在李乙丁名下虚报了4.2亩、李戊名下虚报了1.1亩、李已名下2亩、在任某名下虚报了22.1亩、在陈某乙名下虚报了2.2亩、在陈某丙名下虚报了19.7亩、在李乙戊名下虚报了7.5亩、在李乙己名下虚报了7.3亩、李乙庚名下虚报了8亩、在张庚名下虚报了7.9亩、在李某乙名下虚报了7.9亩、黄某名下虚报6.7亩、在张庚名下虚报了10亩、李乙壬名下虚报了18.4亩、李乙癸名下虚报了28.7亩、李丙甲名下虚报了44亩、王某名下虚报了9.2亩、王某名下虚报了4亩、朱某己名下虚报了10.7亩,共计虚报退耕还林面积721亩。
以上**村三次共虚报退耕还林面积1039.9亩。
2003年时任支书的杨某某在**镇政府领回给村集体虚报的271.3亩的退耕地粮食供应证,除给自己留下黄某甲、李某甲、朱某某和他的共计83.4亩的退耕地粮食供应证由自己领用外,将剩余的187.9亩的供应证交给了文书黄某某。2003年黄某某共领取的21420.6元退耕地补助款。11月份村上开会的时,时任的副支书张某某提出说杨某某已经把83.4亩补助款都领去了,给他们也发些补助,村委会成员均表示同意,黄某某就给曹某、张某某、朱某某、李某某、黄某甲和他自己每人发了1410元,共计8460元。
2004年黄某某共计领取退耕还林补助款28936.60元。12月在黄某某家搞年终决算时,黄某某以发工资的形式给曹某、张某某、李某某、朱某某、黄某甲和他自己每人发了1500.00元的补助,总计9000.00元。
2005年黄某某共计领取退耕地补助款共计37680元,年底在黄某某家搞年终决算时,曹某提出用退耕还林补助款给村委会成员每人发补助2000.00元。其他成员都表示同意。黄某某即给曹某发了2000元、李某某发了2000元、张某某发了2000元、给自己发了2000元、黄某甲发了1500元,武某某发了1500元,朱某某发了1500元,总计12500元。
2006年黄某某共计领取退耕地补助款共计153040.00元。经曹某提议,在端午节黄某某给曹某、李某某、武某某和他自己每人发了1000.00元的过节补助,共计4000.00元;在中秋节时又给曹某、李某某、武某某和他自己每人发了1000元过节费,共计4000.00元。年底在黄某某家搞决算时提出用退耕还林补助款发放补助,黄某某便给张某某、曹某、李某某、武某某和他自己每人发了2000元补助款,给黄某甲,朱某某每人1500元的补助款,共计13000.00元。2006年总计发放补助款21000.00元。
2007年黄某某共计领取退耕地补助款共计153040.00元。经曹某提议,黄某某用退耕还林补助款在端午节时给曹某、李某某、武某某和他自己每人发了1000.00元的过节补助,中秋节时给曹某、李某某、武某某和他自己每人发了1000.00元过节费,共计8000.00元;在后季经曹某、黄某某、李某某、武某某商议,给每人购买了1辆摩托车,每辆价值5000.00元,共计20000.00元;之后还给曹某、李某某、武某某和他自己每人发了1000元的摩托车加油补助,共计4000.00元。年底在黄某某家搞年终决算时,经曹某提议,黄某某用退耕还林补助款给张某某、曹某、李某某、武某某和他自己每人发了2000.00元补助款,给黄某甲、朱某某每人发了1500元的补助款。共计13000.00元;2007年用退耕还林补助款总计发放补助及摩托车45000.00元 。
2008年黄某某共计领取退耕地补助款共计153040.00元。年底在黄某某家搞年终决算时,经曹某提议,黄某某用退耕还林补助款给张某某、曹某、李某某、武某某及他自己每人发了2000元补助款,给黄某甲、朱某某每人发了1500元的补助款,共计13000.00元;另外在2008年黄某某还用退耕还林补助款给曹某、李某某、武某某和他自己每人发了1000元的摩托车加油补助款,共计4000.00元;过春节时,黄某某用退耕还林补助款给曹某、李某某和他自己每人发了2000元的春节补助,共6000元。2008年总计私分23000.00元。
2003年至2008年曹某等人共私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118960.00元。其中曹某个人分得23910.00元、黄某某个人分得23910.00元、李某某个人分得23910.00元、武某某个人分得18500.00元、张某某个人分得10910.00元、黄某甲个人分得8910.00元、朱某某个人分得8910.00元。
2009年起因为全国实行惠农资金一折通,4月份,曹某与黄某某在村部商量实施一折通后村上虚报的退耕还林补助款如何领取的问题时,曹某提出将虚报在朱某某名下22.1亩,交由其妻子刘某某领取,虚报在杨某某名下的16.7亩继续由杨某某领取,剩余的1001.1亩退耕还林补助款分别打入其和黄某某的一折通,曹某又提出钱汇入一折通后,给村账上入一部分,其和黄某某各自分一部分自用,黄某某表示同意。最后曹某和黄某某商定将2002年虚报的232.5亩退耕地补助款由曹某个人领取自用,打入曹某一折通的2005年虚报的其中的372.1亩入村账。黄某某将打入其弟黄某乙一折通的147.7亩自己领取自用,打入黄某某一折通的2004年虚报的47.6亩和2005年虚报的201.2亩入村账。曹某与黄某某共同领取曹某存折内的2009年补助款后,将曹某的存折交由黄某某保管。从2010年至2012年黄某某分多次领取232.5亩补助资金104730.00元(2013年232.5亩补助款到期停发)未入村账。黄某某从2009年起至今先后领取其弟黄某乙名下的147.7亩158039.00元退耕补助资金自用。另外,黄某某在**镇农财中心报账时还少入退耕还林补助款38349.77元自用。
总上曹某涉嫌贪污381729.00元,个人分得23910.00元;黄某某涉嫌贪污420078.77元,个人分得220298.77元; 李某某涉嫌贪污118960.00元,个人分得23910.00元;武某某涉嫌贪污118960.00元,个人分得18500.00元;张某某涉嫌贪污118960.00元,个人分得10910.00元;黄某甲涉嫌贪污118960.00元,个人分得891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曹某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退缴涉案款23910.00元;黄某某退缴220299.54元;李某某退缴23910.00元;武某某退缴10000.00元;张某某退缴10910.00元;黄某甲退缴8910.00元,均已存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涉案资金专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举报线索首办移送函,举报线索登记表,关于曹某涉案情况的通报,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收押人员入所体检登记表,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庆城县**镇**村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退耕还林(草)粮款补助花名表,证明,票据,**村账目明细,工资发放名单,黄某某记录账目,信用社业务凭证,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领取退耕还林补助款花名表曹某、黄某某之弟黄某乙的一折通信息,2006年至2015年兑付**村《退耕还林补助款花名表》,庆林发(2000)11号关于上报全县退耕还林现状及补救措施的报告,庆政发(2003)12号关于印发《庆阳市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任职证明,扣押财物、文件清单,现金缴款单;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曹某、黄某某、李某某、武某某、张某某、黄某甲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黄某某、李某某、武某某、张某某、黄某甲身为村委会基层组织负责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退耕还林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报退耕地的方法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后予以侵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曹某、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武某某、张某某、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李某某、武某某、张某某、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亚男
2017年6月6日
附:1、被告人曹某、黄某某、李某某、武某某、张某某、黄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家;
2、侦查卷壹宗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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