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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黄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11950********,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处**村**湾**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黄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11948********,汉族,文盲,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路**村**小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22日至2月22日、2020年4月5日至5月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曹某某加入非法组织“国务院国际**协会”并参与民族资产解冻项目(又称“民族大业”),该组织者以国家扶贫、资产解冻后高额返利等为诱饵,通过吸收资金等手段骗取他人钱财。 

2017年至2019年9月,被告人曹某某担任该组织大冶片小组长,被告人黄某某担任大冶片小组出纳,大冶片小组共发展成员150余人参与“民族大业”项目,共收取资金计人民币25万余元,并将该款上交给国际**武汉片大组长谈某某。

 2018年10月以来,被告人曹某某、黄某某明知“民族大业”是骗局的,仍多次组织下线成员共筹集107,831.00万元参与“民族大业”,被告人曹某某将组织成员上交的资金截留8000 元用于孙儿读书、看病。被告人黄某某从下线成员罗某某上交款中拿走5000元作为自己上交民族大业的资金。

另查明,被告人曹某某在金湖街办和村干部的规劝下到金湖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黄某某在公安民警电话联系后,等待民警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资料,线索来源、归案情况说明等

书证:2.证人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戴某某、曹某乙、冯某某、黄某乙等的陈述;4.被告人曹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黄某某明知“民族大业”是虚假项目,仍以解冻民族资产可获巨大利益为诱饵,诱骗被害人进行投资,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国志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取保候审于大冶市**街道**村**湾**小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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