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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高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公诉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6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镇**村,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镇**村,农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1月26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6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镇**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镇**村,农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1月26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被告人曹某某、高某某为“天天向上”等网络赌博网站担任代理,通过手机微信拉微信好友进入该赌博网站进行赌博,并接受赌博网站内玩家投注,从中获利。此后,2019年2月份至11月份被告人曹某某自己继续采用上述方式为网络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期间,被告人曹某某接受玩家投注共计460055.71元,被告人高某某接受玩家投注共计24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曹某某、高某某供述;2.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3.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高某某在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被告人曹某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高某某系共同故意犯罪且系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曹某某、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学谦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文安县看守所;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活页二十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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