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2251986********,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乐亭县人,户籍在河北省乐亭县**村**号。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421231982********,汉族,初中文化,中卫市人,户籍在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村**号,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403021983********,回族,小学文化,宁夏人,户籍在宁夏吴忠市利通区**村**号。2019年8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乙,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403021986********,回族,初中文化,宁夏吴忠市人,户籍在宁夏吴忠市利通区**村**号。2019年8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诈骗罪,于2019年8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以被告人王某某、马某乙、马某甲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7日告知被告人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29日告知被告人王某某、马某乙、马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10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于2019年12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1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四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0月,被告人曹某某明知被告人马某乙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马某乙的名义与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合同,抵押借款87274元购买宁A****6起亚智跑小型普通客车。后马某乙委托其堂哥马某甲配合曹某某办理该车辆质押套现事宜。之后,曹某某、马某甲将该车以57000元的价格质押到宁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套现。马某乙在偿还了3325.75元借款后再未偿还,造成**公司经济损失83948.25元。
2.2016年10月,被告人曹某某明知被告人马某甲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马某甲的名义与**融资租凭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抵押借款118970元购买宁A****8大众途观小型汽车。后曹某某、马某甲将该车质押到宁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套现。马某甲一直未偿还借款,造成**融资租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18970元。
3.2016年11月,被告人曹某某明知被告人王某某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王某某的名义与宁夏**银行签订合同,抵押借款210000元购买宁A****1奥迪小型普通轿车。后曹某某、王某某将该车以140000元的价格质押到宁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套现。王某某在偿还了7000元借款后,再未偿还,造成宁夏**银行经济损失20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张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曹某某、王某某、马某乙、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曹某某、王某某、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马某乙、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王某某、马某乙、马某甲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王某某、马某乙、马某甲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旭 2020年3月1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王某某、马某甲、马某乙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12册;
3.量刑建议书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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