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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陈某某等4人串通投标案)_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672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196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02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在湖州**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作,现住湖州市吴兴区**街道**小区****室。2019年8月7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2日被执行逮捕,于同年12月1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011989********,大学文化程度,原在湖州**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作,现住湖州市吴兴区**街道**北区**幢。2019年8月7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2日被执行逮捕,于同年12月1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费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01198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在湖州**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作,现住湖州市吴兴区**街道**小区**幢**室。2019年8月7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决定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2日被执行逮捕,于同年12月1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严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0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在湖州**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作,现住湖州市南浔区**镇**村**兜**号。2019年8月7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2日被执行逮捕,于同年12月1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陈某某、费某某、严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四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至2019年5月份,郑某甲(另案处理)利用自己经营的湖州**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结伙被告人曹某某、陈某某、费某某、严某甲等人,在湖州市南浔区石淙镇公开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中,通过先做工程后伪造招投标手续、借用其他公司资质进行围标等手段实施串通投标违法犯罪活动。其中,被告人曹某某涉及中标项目金额计3100余万,被告人费某某、严某甲涉及中标项目金额3300余万,被告人陈某某涉及中标项目金额计120余万并为其他部分中标项目提供帮助行为。

2.2019年5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南浔开发区2019年房屋拆除入围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结伙郑某甲、谢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通过借用资质围标、串通报价、与招标方串通修改评分规则等手段实施串通投标,最终以湖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后谢某某以沈某某的名义与**建设签署施工合同,由郑某甲实际施工。后因郑某甲被公安机关抓捕,谢某某将中标工程以150万元(其中50万保证金,100万为工程预付款)的价格转包给徐某某,实际违法所得计3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招投标材料、年度入围合同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乙、李某某、严某乙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曹某某、陈某某、费某某、严某甲的供述;

4.辨认笔录:杨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陈某某、费某某、严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陈某某、费某某、严某甲结伙串通投标,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陈某某、费某某、严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曹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某、费某某、严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曹某某、陈某某、费某某、严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闵肖立

检察官助理:贾斌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陈某某、费某某、严某甲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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