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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赵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刑诉〔2018〕2826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1年2月18曰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江苏省阜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8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2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7年11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211198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乡**村**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8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2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7年11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赵某某均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8年2月22日、5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于2018年3月20日、6月2日补充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4月8日,被害人陈某乙及朋友李某某、黄某某经中介的介绍至被告人曹某某处预借款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曹某某同意借款并要求写下40万元的“虚假借条”,被害人陈某乙同意并签字。当日,被告人曹某某通过银行虚假走账的方式,刻意制造被害人陈某乙获取借款40万元的痕迹。被告人曹某某分三次将上述款项出借给被害人陈某乙,陈某乙实际得款人民币13.6万元。2016年5月24日,被告人曹某某以陈某乙到期无法归还借款,带被害人陈某乙至程某某(另案处理)处平账人民币30万元。程某某同意平账,但要求被害人陈某乙写下60万元的“虚假借条”,被害人陈某乙同意。同年5月24日、5月26日,程某某两次通过银行虚假走账的方式,刻意制造被害人陈某乙获取借款共计59万元的痕迹。程某某将30万元给被告人曹某某,被告人曹某某最终得款人民币16.4万元。

2016年7月4日,程某某以被害人陈某乙到期无法归还借款,将被害人陈某乙带至被告人赵某某处平账,被告人赵某某同意平账50万元,但要求被害人陈某乙写下107万元的“虚假借条”,被害人陈某乙同意并签字。当日,被告人赵某某通过银行虚假走账的方式,刻意制造被害人陈某乙获取借款107万元的痕迹。2016年7月26日,被告人赵某某又哄骗被害人陈某乙写下99万元的“虚假借条”,并于当日,通过银行虚假走账等的方式,刻意制造被害人陈某乙获取借款99万元的痕迹。2016年8月初,被告人赵某某以107万元、99万元两张借条向被害人陈某乙及其父亲索要共计206万元借款,因被害人陈某乙无力归还,被告人赵某某于2016年11月23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冻结被害人陈某乙及其亲属银行存款、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2017年2月15日、2月1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害人陈某乙及其亲属归还被告人赵某某借款人民币206万元,被害人陈某乙因无法归还上述借款,其与家属的存款及相应价值财产至今仍被法院查封、冻结。

2.2016年6月17日,被害人邹某某向被告人赵某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赵某某要求其写下翻倍虚高的10万元借条,被害人邹某某同意。当日,被告人赵某某通过银行虚假走账的方式,刻意制造被害人邹某某获取借款10万元的痕迹。后被害人邹某某实际得到借款8万元。2016年6月20日,被告人赵某某以借条金额太少为由哄骗被害人邹某某写下45万元的“虚假借条”,并于当日通过银行虚假走账的方式,刻意制造被害人邹某某获取借款45万元的痕迹。2016年6月25日,被告人赵某某再次哄骗被害人邹某某写下30万元的“虚假借条”,并于当日通过银行虚假走账的方式,刻意制造被害人邹某某获取借款30万元的痕迹。2016年7月5日,被害人邹某某将浦发银行万用金核发下的10万元人民币归还给被告人赵某某。几日后,被告人赵某某以45万元、30万元的两张借条向被害人邹某某索要40万元,被害人邹某某无力归还。2016年8月2日,被告人赵某某带被害人邹某某至被告人曹某某借款平账,被告人曹某某同意平账40万元,但要求被害人邹某某签下70万元的借款合同,被害人邹某某同意,当日,被告人曹某某通过银行虚假走账的方式,刻意制造被害人邹某某获取借款70万元的痕迹,被告人曹某某将40万元给被告人赵某某。

一个月后,被告人曹某某以被害人邹某某到期无法归还70万元借款,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2月14日,经法院调解,被害人邹某某归还被告人曹某某人民币46万元,2017年5月24日,被害人邹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将46万元汇入被告人曹某某的账户。

2017年10月18日,被告人曹某某、赵某某因有重大作案嫌疑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证人李某某、黄某某、陈某甲的证言证实,被害人陈某乙向曹某某借款人民币13.6万元,写下高额虚假借条,后被层层诱骗最后签下巨额借条共计206万被索债的事实。

2.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向被告人赵某某实际借款人民币8万元,写下10万元借条后,又被被告人赵某某两次哄骗写下45万元、30万元的虚假借条,后因无力归还被告人赵某某钱款,被带至曹某某处平账,签下70万元借款合同,被因无力归还被告人曹某某钱款,被诉至法院的事实。

3.被害人陈某乙、被告人曹某某、赵某某及程某某的银行交易记录证实,被告人曹某某、赵某某及程某某在被害人陈某乙银行账户上虚假走账,刻意制造被害人陈某乙获取相关借款痕迹的事实。

4.被害人邹某某、被告人赵某某、曹某某及李某某的银行交易记录证实,被告人曹某某、赵某某在被害人邹某某银行账户上虚假走账,刻意制造被害人邹某某获取相关借款痕迹的事实。

5.被告人赵某某起诉被害人陈某乙借款一案的相关材料、民事诉状、借条、收条、银行转账凭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庭审理笔录、裁定书、判决书等证实,因被害人陈某乙无法归还206万元借款,被告人赵某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获法院判决的事实。

6.被告人曹某某起诉被害人邹某某一案的相关材料、借据、收条、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调解笔录、中国工商银行跨行转账汇款证实,因被害人邹某某无法归还70万元借款,被告人曹某某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经调解,被告人曹某某得款人民币46万元的事实。

7.公安机关提供的办理浦发银行万用金4.0的相关资料及被害人邹某某浦发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证实,被害人邹某某2016年6月23日办理浦发银行万用金,2016年7月5日浦发核发给被害人邹某某人民币10万元的事实。

8.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二名被告人到案的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赵某某拒不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其中被告人曹某某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赵某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其中部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弋炜

2018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11册。

3.量刑建议书二式四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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