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547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某某,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7时,被告人曹某某、贾某某在河南省淅川县老城镇某某村丹江水库河面驾驶一艘游艇船向河里撒地笼,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老城镇某某村水域属于常年禁渔区,地笼属于禁用的渔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曹某某、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电子数据;3.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贾某某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国朝
检察官助理:王 昊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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