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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谢清平盗窃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8382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7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2010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9月9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清平,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7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200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10月2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谢清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19时许,被告人曹某某、谢清平结伙至**路**弄居民小区,由曹某某望风,谢清平登高攀爬阳台,适用螺丝刀撬窗后进入**号**室被害人钱某某的住处,窃得人民币1万余元。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曹某某、谢清平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做了部分交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曹某某、谢清平的供述,证实上述部分犯罪事实。

2.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家中被窃的事实。

3.证人徐某某的陈述及相关工作情况,证实被窃钱款的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等,证实本案的搜查、扣押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及截图等,证实被告人曹某某、谢清平案发当天的活动轨迹。

6.现场勘验笔录、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证实案发现场的勘验情况及物证成分比对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支行出具的借记卡账户主档查询、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出具的涉案ATM存取款记录等,证实被告人曹某某案发当天的存取款情况。

8.公安机关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取的被告人曹某某、谢清平名下微信支付账号集合情况及微信账户明细等,证实案发当天曹某某、谢清平的资金往来情况。

9.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侦查过程、相关工作情况等,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曹某某、谢清平到案的情况。

10.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曹某某、谢清平的身份情况。

11.相关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曹某某、谢清平的前科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与谢清平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谢清平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谢清平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钧花

检察官助理张倩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谢清平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三册(含光盘)。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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