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曹某某、谢某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1987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0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住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室,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64********,汉族,初中文化,定西交运集团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交通路,住临洮县**镇**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71********,汉族,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临洮县**镇**小区**幢**单元**室,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谢某某、肖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被告人曹某某和刘某某、张某某、吴某某三人(另案处理)共同商议后组建“拉图红酒”网络平台。2019年2月份以来,刘某某、曹某某、张某某、吴某某通过“拉图红酒”网络平台以出售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的红酒的方式,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并购买红酒取得加入资格,形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利用返本返利和奖励模式推广推介,引诱他人参加,发展下线会员,并对发展的下线会员进行宣传培训。“拉图红酒”网络平台的具体运作模式是:会员投入资金后按照所投额度购买红酒,10天后返本并按照投单额的15%获取奖励。发展下线会员时每推荐一个人员,按照被推荐会员购买红酒额度的5%、3%、2%获取推荐奖。其中推荐第一代可获取5%的推荐奖;推荐第二代没有奖励;推荐第三代可获取3%的推荐奖;推荐第四代没有奖励;推荐第五代可获取2%的推荐奖。截止2019年7月,共发展会员9层151人,会员投入资金230余万元。

2019年4月份,谢某某经曹某某介绍加入“拉图红酒”网络传销活动,并推荐他人参加,处于第二层,总计发展7层,包括自身共8层,计8层115人;2019年4月份,肖某某经曹某某介绍加入“拉图红酒”网络传销活动,并推荐他人参加,处于第四层总计发展5层,包括自身共6层,计6层78人。

到案后被告人曹某某、谢某某、肖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等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等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某某、谢某某、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谢某某、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谢某某、肖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曹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曹某某系主犯,谢某某、肖某某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谢某某、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涛

书记员:车娟

                            2020年7月23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镇**区**栋**室;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临洮县**镇**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临洮县**镇**小区**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1份。

4.证据目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6.量刑建议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