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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薛某某开设赌场案)_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公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曹某某(绰号“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2********1517,满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住新宾满族自治县**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0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3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薛某甲(绰号“薛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0019,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桓仁满族自治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3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薛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某丙(另案处理)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间,在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阳光洗浴中心2010客房开设赌场,多次组织参赌人员以“三公”、“十三水”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在赌博中,被告人薛某甲在赌场内为某丙抽取红利。

2、某某、某某、吴某某(以上三人另案处理)于2017年12月,通过某丙帮忙联系场地,在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阳光洗浴中心2001客房开设赌场,先后五次组织参赌人员以“三公”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在赌博中,被告人曹某某在赌场内以高利贷的方式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

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于2019年8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薛某甲于2019年9月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薛某甲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薛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六至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薛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甲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民泰                                      2020年1月9日

附:1.被告人曹某某薛某甲现羁押于桓仁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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