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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范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31994********,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南省汤阴县韩庄乡驸马营村**号。因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于2017年9月5被安阳市公安局安阳新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非法运输危险物质,于2019年12月31日被汤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31998********,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汤阴县韩庄乡驸马营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范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曹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的情况下,从山东等地进购汽油,购买车辆、加油机、油罐等工具,在汤阴县韩庄镇租用一处厂房作为储存地点,雇佣被告人范某某、牛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非法销售获利。经会计鉴定,曹某某进购汽油金额为4365496元,通过微信非法销售金额为3834023.93元。

2018年5月至2019年7月31日16时,被告人范某某明知曹某某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仍采用驾车送汽油、收取油款等方式帮助曹泽阳非法销售;2019年7月31日至2020年1月期间,范某某又从曹某某处非法进购汽油,自行非法销售获利。经会计鉴定,范某某帮助曹某某销售汽油总额为251121.68元;范某某从曹某某处进购汽油总额为61950.02元,予以非法销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曹某某、范某某供述与辩解;证人于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微信交易记录、查获证明等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范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成品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曹某某、范某某共同实施的犯罪中,曹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范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曹某某、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于静波

检察官助理:李柯颖

(院印)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范某某现被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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