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曹某某、苏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院批准,次日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7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河北省高邑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邑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苏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5日11时,被告人曹某某、苏某某经过赣州市章某某**镇**小区电动车充电棚时,发现被害人罗某某放置在电动车车头储物格内的一部华为P30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51元),遂趁无人注意之际,将该手机盗走。案发后,侦查人员将被盗手机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2.2020年9月5日,被告人曹某某、苏某某经过赣州市章某某**广场二轮车停放处时,发现被害人巫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66元)未拔钥匙。曹某某在该车旁观望10分钟后,趁无人注意之际,将该车盗走。案发后,侦查人员将被盗电动车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2020年9月7日,被告人曹某某、苏某某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桐子山路顺丰速运门口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抓获经过、手机及电动车的购买凭证、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户籍信息等书证;辨认笔录;被害人巫某某、罗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曹某某、苏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曹某某、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凤至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苏某某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