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1227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4月29日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于2005年6月13日刑满释放。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6年8月28日被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聂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镇**村**。
以上二名被告人均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8年8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19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聂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18年1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从2019年1月6日至2019年1月20日。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第二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19年2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3日,刘某某通过QQ群看到被告人聂某某发布的贩毒信息,随后通过微信与被告人聂某某联系后,在聂某某提供的微店平台上下单,随后被告人聂某某将毒品藏匿于薏米粉内,通过圆通快递(单号70044086****)邮寄到刘某某提供的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大厦地址。民警从包裹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0.83克。2018年8月14日13时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在重庆市南岸区、渝北区分别将被告人曹某某、聂某某抓获归案,并在被告人曹某某身上缴获毒品,共计14.95克,在被告人聂某某身上缴获毒品,共计12.59克。经鉴定,该毒品为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的混合物。
经查实,被告人聂某某于2018年7月起多次在重庆市向被告人曹某某求购毒品。被告人聂某某购得毒品后再通过微店平台先后多次贩卖给深圳市的张某某、李某某等多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照片);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称量、取样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微信转账记录、诚信保健小吃店页面截图、微信、QQ聊天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微店订单截图、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祝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聂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连刚
2019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聂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壹张。
3.量刑建议书伍份。
4.毒品等暂扣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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