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1015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21972********,汉族,中专毕业,个体户,住郑州市**路**小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街**号附**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0月30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同年11月23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821972********,汉族,高中肄业,个体户,住郑州市**路**花园小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街**号附**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0月30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同年11月23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某、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19日凌晨,被告人曹某某在中牟县**镇**市场**区西通道**号档口批发蔬菜时,先后两次将档口内被害人吴的红苋菜、香葱等蔬菜盗走,后予以销售。经鉴定,被盗蔬菜共价值人民币353.6元。
2020年6月20日至25日凌晨,被告人曹某某、章某某在中牟县**镇**市场公共**道**号档口批发蔬菜时,先后六次将档口内被害人吴某某的油麦菜、生菜等蔬菜盗走,后予以销售。经鉴定,被盗蔬菜共价值人民币3649.3元。
2020年6月26日5时许,被告人曹某某、章某某再次来到该档口,将该档口内的蔬菜装至推车上欲盗走时,被发现和控制。经鉴定,被盗蔬菜共价值人民币286元。
2020年11月13日,被告人章某某、曹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
被告人章某某、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被害人吴某某陈述;3、证人康某某证言;4、被告人曹某某、章某某供述与辩解;5、中牟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意见;6、中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曹某某、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章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曹某某、章某某实施的最后一次盗窃行为,由于意志以外因素未能得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曹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对被告人章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郝会峰
检察官助理:李志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1.被告人曹某某、章某某现住郑州市**路**小区**单元*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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