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302002********,哈尼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乡**村委**村。因吸毒于2018年3月15日被蒙自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
被告人白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282001********,哈尼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住元阳县**镇**村委**号路**号村**村组。2016年9月13日因吸毒被蒙自市公安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282000********,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住元阳县**乡**路****村委**村。2018年3月17日因吸毒被蒙自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
上述三名被告人,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华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华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白某某、杨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某、杨某某、白某某三人为去缅甸打工,于2020年8月先后从云南省孟连县非法出境至缅甸,之后在缅甸勐波县非法停留至2020年11月9日,三人相约从缅甸邦康乘坐皮划艇非法入境到中国孟连县**镇,后于2020年11月10日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白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白某某、杨某某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三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本案可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蓉
检察官助理:赵红梅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白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华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清单一份。
5.随案移送手机3部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