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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 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13221991********,汉族,本科毕业,系****(北京)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客服风控部经理,住南阳市方城县**街**号。因涉嫌诈骗,2019年7月2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9年8月15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1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 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xxxx,汉族,中专毕业,****(北京)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业务组长,住南阳市**路**小区。因涉嫌诈骗,2019年7月1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9年8月15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1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0月17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北京)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2017年8月成立,经营范围财务咨询、企业策划等。2018年2月****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由****公司通过业务员发展客户,寻找借款人并签订借款协议,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放款。2018年4月,****聘用刘某某(另案处理)为城市经理,授权其在南阳开展借贷服务业务。

2018年5月29日,刘某某在南阳市卧龙区工业路家电大世界七楼成立****(北京)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刘某某任法人,经营范围财务咨询、企业策划等,实际则开展借贷业务。****北京公司负责南阳分公司的办公经费和员工工资发放,****南阳分公司成立后,刘某某先后雇佣被告人王某某、曹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滕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设立三个业务组和客服风控部开展借贷款业务,至2019年春节后停止借贷业务。

2018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到公司担任业务一组负责人,成员有冯某某、聂某某、来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业务二组负责人张某某,成员有姚某某、赵某某、(均另案处理);业务三组负责人滕某某,成员有唐某某、程某某、(均另案处理)。

2018年5月,被告人曹某某到该公司担任客服,2018年9月担任客服风控部经理;客服风控部成员有赵某某、丁某某、袁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南阳分公司工资发放方式采取底薪加提成的模式,公司业务团队负责人月薪3000元并领取团队所有业绩的总提成,客服风控经理月薪2280元并领取客户准时还款额度的总提成,风控客服月薪1450元并领取所负责客户还款额度的提成。

****南阳分公司业务组业务员在宣传、推广借款过程中,通过微信朋友圈、电话宣传、发放宣传卡片、同行介绍等方式,对外以“无抵押、无担保、无费用、低利息、放款快”为噱头吸引有资金需求的借款人到****南阳分公司填写借款申请表、办理借款。业务员在向借款人介绍借贷费用时仅告知月息不超过一分二、三,不告知借款人除收取利息外公司还要收取服务费、管理费、咨询费等多项费用,让借款人误认为无费用、利息低。

签约前,由风控、客服部人员采集被害人的电话通信录,业务员利用借款人急用钱的心理,告知借款人要加快放款速度,签约时就不能乱问问题,客服问什么都要回答是或同意,导致借款人在签定电子借款合同过程中未详细阅读合同内容、不知道本息总额、盲目签字。

签约过程中,****公司提供的制式合同多达数十页,合同繁多、约定不明,客服专员指导客户签约时对合同条款及服务费收取不解释不提醒,****公司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故意将咨询服务项目分散至多个公司,巧立名目,向借款人收取融贝服务费、知了贷后管理费、中盛咨询费和还款管理费,从实际上虚增借款本金,增加借款人用款成本。签约时,客服人员仅告知客户实际到账可使用金额、每月还款金额、还款时间,在客户不了解、不清楚合同内容、不清楚扣费项目及数额的情况下,催促客户签署合同。****南阳分公司不向客户提供纸质合同,致借款人在不了解合同条款的情况下,按照约定方式和数额还款。

合同签定后,客服将合同上传北京总公司,****总公司审核后,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客户分两次放款,第一次放款款项到账后,****公司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迅速将相关费用扣除。客户如对扣除的费用提出质疑,****南阳分公司业务员就以是公司的规定、行规、转账多了公司收回等为由搪塞。

还款过程中,****南阳分公司客服风控专员每月在客户还款日前以电话、短信息、微信等方式通知客户还款日期、还款金额;如遇逾期客户,客服风控专员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联系客户本人及单位同事、亲友等通知客户还款;如客户仍不还款,客服风控专员将客户的信息反馈给业务组人员,由发展客户的业务员或该业务组负责人和随机抽选的客服组人员或客服组负责人一起到借款人单位、居住地上门催收。催收过程中,催收人员将包含借款人照片、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关系人照片、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及侮辱性语言的催收单通过张贴、彩信方式发送给借款人的单位、同事、亲友,造成被害人周某某等人不堪骚扰、不接陌生人电话,甚至家人称不认识其本人;造成被害人高某某、竺某某单位办公室的固定电话无法正常使用,竺某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南阳分公司诈骗多名被害人,现已查明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王某某负责的业务组诈骗被害人23人,诈骗金额共计539900元;曹某某从2018年9月负责客服部,协助三个业务组签约及对逾期被害人实施软暴力催收,涉案金额974000元:

一、被告人王某某业务组诈骗的事实:

1、2018年4月26日被害人刘某某通过王某某等在****南阳分公司分24期贷款66700元,实际到手金额50000元,每期还款3077.87元;该公司收取各项费用16700元。

2、2018年5月4日被害人王某甲通过王某某、袁某某在****南阳分公司分24期贷款66700元,实际到手金额50000元,每期还款3077.87元;该公司收取各项费用16700元。

3、2018年5月9日被害人宋某某通过冯某某、王某某、张萌,在****南阳分公司分36期贷款88500元,实际到手金额60000元,每期还款2855.65元;该公司收取各项费用28500元。

4、2018年5月9日被害人吕光华通过向峥、王某某、丁某某,在****南阳分公司分36期贷款73800元,实际到手金额50000元,每期还款2381.32元;该公司收取各项费用共计23800元。

5、2018年5月14日被害人赵某甲通过来某某、王某某、在****南阳分公司分24期贷款66700元,实际到手金额50000元,每期还款3077.87元;公司收取各项费用共计16700元。

6、2018年5月29日被害人杜某某通过王某某等在****南阳分公司分36期贷款88500元,实际到手60000元,每期还款2885.65元;该公司收取各项费用共计28500元。

7、2018年6月3日被害人王某乙通过向峥、王某某、李贞瑞在****南阳分公司分36其贷款118000元,实际到手80000元,每期还款3807.53元;公司收取各项费用共计38000元。

8、2018年6月9日被害人竺某某通过公司业务员冯某某、王某某在****南阳分公司分24期贷款533000元,实际到手40000元,每期还款2459.53元;公司收取各项费用13300元;竺某某无力偿还后,公司客服组、业务组工作人员张贴含有竺某某、配偶个人信息、电话、单位、住址等及侮辱性证言的催款单;频繁拨打竺某某单位固定电话,让代为催促还款,造成竺某某单位固定电话无法正常使用,严重影响办公秩序,后竺某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9、2018年6月19日被害人唐某乙通过王某某、丁某某在****南阳分公司分24其贷款80000元,实际到手金额60000元,每期还款3691.60元;公司收取各项费用共计20000元。

10、2018年9月3日被害人张某乙通过王安民、王某某、袁某某在****南阳分公司分36其贷款88500元,实际到手金额60000元,每期还款2885.65元;公司收取各项费用共计28500元。

11、2018年10月31日被害人赵某乙通过来某某、王某某、袁某某在****南阳分公司分36期贷款44300元,实际到手金额30000元,每期还款1429.44元;该公司收取各项费用共计14300元。

12、2018年11月2日被害人徐某某通过聂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在****南阳分公司分36期贷款88500元,实际到手金额60000元,每期还款2885.65元;该公司收取各项费用共计28500元。

13、2018年11月5日被害人宋某某通过冯某某、王某某、袁某某在****南阳分公司分24期贷款57800元,实际到手金额40000元,每期还款2667.18元;公司收取各项费用共计17800元。

14、2018年11月7日被害人刘某丙通过冯某某、王某某、袁某某在****南阳分公司分36其贷款130700元,实际到手金额80000元,每期还款4217.33元;该公司收取各项费用共计50700元。

15、2018年11月9日被害人谭某某通过聂某某、王某某、袁某某在****南阳分公司分36期贷款103300元,实际到手金额70000元,每期还款3333.21元;该公司收取各项费用共计33300元。

16、2018年11月12日被害人李某甲通过来某某、王某某、袁某某在****南阳分公司分12期贷款47000元,实际到手40000元,每期还款4132.05元;公司收取各项费用共计7000元。

17、2018年11月13日被害人单某某全通过冯某某、王某某、袁某某在****南阳分公司分36期贷款73800元,实际到手50000元,每期还款2381.32元;公司收取各项费用共计23800元。

18、2018年12月12日被害人王某丙通过王某某、赵某某在****南阳分公司分36期贷款118000元,实际到手金额80000元,每期还款2381.32元;公司收取各项费用共计38000元。

19、2018年12月13日被害人贾某某通过王某某、袁某某在****南阳分公司分36期贷款73800元,实际到手50000元,每期还款2381.32元;该公司收取各项费用共计23800元。

20、2018年12月20日被害人王某丁通过聂某某、王某某、袁某某在****南阳分公司分36其贷款59000元,实际到手40000元,每期还款1903.77元;该公司收取各项费用共计19000元。

21、2019年1月18日被害人卢某某通过聂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在****南阳分公司分36期贷款73800元,实际到手金额50000元,每期还款2381.32元;该公司收取各项费用23800元。

22、2019年1月21日被害人周某乙通过聂某某、王某某、袁某某在****南阳分公司分12期贷款52800元,实际到手金额45000元,每期还款4641.96元;该公司收取各项费用共计7800元。

23、2019年2月27日被害人周某丁通过剧明明、王某某、赵某某在****南阳分公司分36期贷款66400元,实际到手金额45000元,每期还款2142.55元;该公司收取各项费用共计21400元。

二、张某某业务组诈骗的事实:

1、2018年4月28日被害人李某丁通过公司业务员姚某某、张某某在****南阳分公司分36期贷款88500元,实际到手金额60000元,每期还款2885.65元;该公司收取各项费用共计28500元。李某丁无力偿还贷款后,公司业务员、客服人员张贴含有李某丁、配偶个人信息、电话、单位、住址等及侮辱性证言的催款单。

2、2018年5月3日被害人孔某某通过公司业务员姚某某、张某某、丁某某在****南阳分公司分36期贷款66700元,实际到手金额50000元,每期还款3077.87元;该公司收取各项费用16700元。孔某某还款逾期后,公司客服组、业务组工作人员张贴含有孔某某、配偶个人信息、电话、单位、住址等及侮辱性证言的催款单。

3、2018年5月4日被害人某某通过公司业务员赵某某、张某某、袁某某在****南阳分公司分36期贷款88500元,实际到手金额60000元,每期还款2885.65元;该公司收取各项费用28500元。

4、2018年5月11日被害人田某某通过业务员张某某、丁某某在****南阳分公司分36其贷款118000元,实际到手80000元,每期还款3807.53元;该公司收取各项费用38000元。

5、2018年5月14日被害人姚某某在业务员姚某某、张某某、丁某某在****南阳分公司分24期贷款93300元,实际到手金额70000元,每期还款4305.33元;该公司收取各项费用23300元。

6、2018年5月17日被害人马某某通过公司业务员张某某、丁某某,在****南阳分公司分36期贷款88500元,实际到手金额60000元,每期还款2885.65元;该公司收取各项费用28500元。

7、2018年5月28日被害人路某某通过公司业务员赵某某、张某某,风控专员丁某某,在****南阳分公司分24期贷款66700元,实际到手金额50000元,每期还款3077.87元;该公司收取各项费用16700元。

8、2018年6月3日被害人某某通过公司业务员姚某某、张某某、袁某某在****南阳分24期贷款66700元,实际到手金额50000元,每期还款3077.87元;该公司收取各项费用16700元。

9、2018年6月29日被害人卢某甲过姚某某、张某某、袁某某在****南阳分公司分36期贷款103300元,实际到手金额70000元,每期还款3333.21元;该公司收取各项费用33300元。

10、2018年7月4日被害人周某某通过业务员张某某、丁某某在****南阳分公司分24期贷款93300元,实际到手金额70000元,每期还款4305.33元;该公司收取各项费用共计23300元。周某某在无力偿还后,公司业务员、客服人员对周某某、周某某儿子刘某丙进行电话、短信轰炸,张贴含有周某某、周某某儿子刘某丙个人信息、电话、单位、住址等及侮辱性证言的催款单;造成周某某等人不堪骚扰、不接陌生人电话,家人称不认识周某某本人。

11、2018年9月28日被害人高某某通过公司业务员姚某某、张某某、袁某某在****南阳分公司分36期贷款73800元,实际到手金额50000元,每期还款2381.32元;公司收取各项费用共计23800元。后高某某无力偿还贷款,公司业务员、客服人员对高某某朋友电话、单位电话进行骚扰催收,并张贴含有高某某、配偶个人信息、电话、单位、住址等及侮辱性证言的催款单。

12、2018年10月10日被害人马某甲通过公司业务员姚某某、张某某、袁某某,在****南阳分公司分36期贷款73800元,到手金额50000元,每期还款2381.32元;该公司扣除各种费用23800元。马某甲无力偿还该贷款后,公司业务员、客服人员张贴含有马某甲、配偶个人信息、电话、单位、住址等及侮辱性证言的催款单。

13、2018年10月13日被害人某某通过公司业务员姚某某、张某某、袁某某在****南阳分公司分期贷款88500元,实际到手金额60000元,每期还款2885.65元;该公司扣除各种费用28500元。

14、2019年1月9日被害人赵某乙通过业务员张某某,风控专员赵某某在****南阳分公司分36期贷款59000元,实际到手金额40000元,每期还款1903.77元;该公司扣除各种费用19000元。

15、2019年1月18日被害人刘某丁通过公司业务员姚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在****南阳分公司分期24期贷款62000元,实际到手金额45000元,每期还款2860.99元;该公司收取各项费用17000元。

三、滕某某业务组诈骗的事实

1、2018年5月3日被害人黄某某通过公司业务员唐某某、滕某某、袁某某在****南阳分公司分36期贷款88500元,实际到手金额60000元,每期还款2885.65元;公司收取各项该费用共计28500元;三个月后,黄某某无力偿还借款,公司客服组、业务组工作人员对黄某某进行电话、短信等方式催收,张贴含有黄某某、配偶个人信息、电话、单位、住址等及侮辱性证言的催款单。

2、2018年6月7日被害人曾某某通过程某某、滕某某、袁某某在****南阳分公司分24期贷款80000元,实际到手金额60000元,每期还款3691.60元;该公司收取各项费用20000元。

3、2018年6月29日被害人殷某某在业务员唐某某、滕某某、丁某某在****南阳分公司分24期贷款80000元,实际到手金额60000元每期还款3691.60元;该公司收取各项费用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刘某某、张某某、聂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王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曹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王某某明知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公私财物,仍提供帮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惠笑梅

助理检察员:刘雅兴

(院印)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王某某现羁押在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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