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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王某某等5人开设赌场案)_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321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永昌县**镇**村**社**号,现住金昌市金川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敲诈勒索,于2005年5月30日被永昌县公安局决定罚款200元;因赌博,于2009年12月4日被永昌县公安局决定罚款500元;因殴打他人,于2010年12月20日被永昌县公安局决定罚款500元;因寻衅滋事,于2011年3月27日被永昌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10月11日被永昌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永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321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永昌县**镇**村**社**号,现住永昌县**镇**家园**栋**单元**室。因阻碍执行公务,于2014年12月22日被永昌县公安局决定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永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永昌县**镇**路**号**室,住永昌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永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永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321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捕前系**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永昌县**镇**小区**栋**单元**室,住该址。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4月18日被永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8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永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永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321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永昌县**镇**村**社**号,住永昌县**镇**家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永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王某甲、丁某甲、程某某、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曹某甲、王某甲为非法获利,同被告人丁某甲、程某某、肖某某先后在永昌县******社张某甲家、永昌县******社张某乙家,以扑克牌“推拖拉机”的方式多次招徕参赌人员张某丙、张某丁、王某乙、戴某某、曹某乙、齐某某、吴某某、宗某某、丁某乙等人开设赌场10余场次,每场次赌资2万余元、抽头渔利2000余元。期间,被告人曹某甲安排被告人丁某甲、肖某某在赌场洗牌、发牌、打水抽头,被告人程某某在赌场发放高利贷,先后为赌场提供资金16万元。

2019年10月13日、14日,被告人曹某甲、王某甲、肖某某、程某某先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丁某甲在永昌县河西堡镇西庄子村一羊肉馆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王某甲、丁某甲、程某某、肖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先后多次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琪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某甲、程琪、肖某某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淑霞

检察官:张  健

检察官:丁  伟

                           2020420

附:

    1.被告人曹某甲、王某甲、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丁某甲、程某某现羁押于永昌县看守所;

2.侦查卷八册、检察卷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起诉书二十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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