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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王某某等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3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路**号**座**梯**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路**号**座**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3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林霆,陈书祥,福建省天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3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里**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黄某某、曹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黄某某、曹某某、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0日至2019年5月4日,同案犯林某甲、陈某甲、张某某、陈某乙、蔡某某、林某乙、蒋某某、吴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在台江区万达广场A1栋907室和福州市晋安区保利香槟19座104单元,利用聚通支付平台对接网络赌博平台,为网络赌博平台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帮助网络赌博平台收款并提现、转账、归集到指定账户,再根据网络赌博平台的要求通过聚通支付平台进行出金、转账等操作,从中获取转账资金千分之十三至千分之二十三不等的高额佣金,形成一个专门为赌场提供资金结算的犯罪团伙。

经查,被告人马某某在职期间,为该犯罪团伙提供了2个支付宝账号用于聚通支付平台对接网络赌博平台,自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马某某明知公司从事网络赌博资金结算业务至查获之日,其提供的支付宝账户结算赌资共计4115424元。

经查,被告人黄某某在职期间,为该被告人团伙提供5个支付宝账号用于聚通支付平台对接网络赌博平台,自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黄某某明知公司从事网络赌博资金结算业务至查获之日,其提供的支付宝账户结算赌资共计1651838元。

经查,被告人曹某某在职期间,为该被告人团伙提供三个支付宝账号用于聚通支付平台对接网络赌博平台,自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曹某某明知公司从事网络赌博资金结算业务至查获之日,其提供的支付宝账户结算赌资共计1071126.33元。

经查,被告人王某某在职期间,为该犯罪团伙提供了一个支付宝账号用于聚通支付平台对接网络赌博平台,自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公司从事网络赌博资金结算业务至查获之日,其提供的支付宝账户结算赌资共计652126.72元。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黄某某、马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曹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支付宝流水等;

2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黄某某、曹某某、王某某及同案犯林某乙、林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3辨认笔录:被告人马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4电子数据:被告人马某某、黄某某、曹某某、王某某的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黄某某、曹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黄某某、曹某某、王某某明知是赌博网站,仍为赌博网站提供账户收取赌资,被告人马某某涉案金额达人民币4115424元,情节严重;被告人黄某某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651838元,情节严重;被告人曹某某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071126.33元,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某某涉案金额达人民币652126.7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黄某某、曹某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黄某某、曹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珺珺

   2020年4月2日 

附:1.被告人曹某某、王某某现羁押在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某、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州市,联系电话1595914****(马某某)、1300382****(黄某某)。

2.案卷材料八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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