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673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灯塔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81198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9月1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末至2019年2月26日期间,被告人曹某某、王某甲在沈阳市铁西区虹桥路二人共同经营的**棋牌社内,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和用具供他人赌博。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曹某某与闫某某、何某某等11名参赌人员在上述地点使用麻将赌博时,被当场抓获,现场查获赌资人民币3542元。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2月27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二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租房协议、房屋产权证、企业登记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情况说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梁某甲、梁某乙、邱某某、李某乙、闫某某、王某乙、惠某某、蒋某某、何某某、李某丙、曲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王某甲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犯,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毅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王某甲现均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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