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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刑检刑诉〔2019〕2056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镇**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02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街**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1日凌晨,被害人周某某在南充市顺庆区潘多拉歌城停车场接其前妻陈某某下班时,见潘多拉歌城的员工宋某某扶着陈某某走到停车场,误以为宋某某与陈某某有暖昧关系,遂与宋某某发生口角并抓扯。潘多拉歌城员工余某某见状后,告诉潘多拉歌城总经理张某某、曹某某等人。被告人曹某某听闻后跑到潘多拉“大西洋”包间喊被告人王某某帮忙去“扎场子”,王某某、赵某某(另案处理)等一起来到潘多拉歌城上面的停车场帮忙。张某某、罗某某等人也来到停车场后,周某某欲开车离开时不小心撞倒其前妻陈某某,继而被潘多拉员工张某某等人拦停。曹某某与在驾驶室的周某某进行对骂,叫嚣“去拿刀来”“有事来找我”等,期间曹某某、王某某等人扇周某某耳光,王某某、赵某某等人又持木棒对周某某的轿车打砸,致其轿车前灯、引擎盖、前挡风玻璃、车身等多处受损。周某某所驾驶的轿车经南充东风南方树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高坪分公司4S店维修,花费合计为121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物证、户籍信息、车辆维修单、发票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各被告人的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王某某伙同他人逞强耍横,共同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曹某某、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对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寇志农

2019年9月5日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仪陇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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