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公刑诉〔2019〕533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1197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湖南省衡阳市市辖区**镇**村**组**号。2009年5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1年7月29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汤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1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衡阳市市辖区**镇**村**组**号。2018年11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汤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规定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与被告人曹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初,被告人曹某某、汤某甲伙同同案人汤某乙及在逃人员“铁龙”(均另案处理),采取先由被告人曹某某使用“陈某甲”的身份证、银行卡开通POS机,后被告人曹某某、汤某甲、同案人“铁龙”及汤某乙分别去至本区**镇、本市番禺区及荔湾区等地,利用银行卡小额免密支付及感应闪付功能,持POS机贴近被害人身边实施盗刷被害人随身携带银行卡内钱款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经核实,本案共计94名被害人银行卡被盗刷,金额共计人民币134036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6日,被害人黎某某其随身携带的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63602066******,被盗刷了一笔990元。该笔款项转入了被告人曹某某用来捆绑POS机作案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995840067******。
2、2018年11月6日17时许,被害人许某某其随身携带的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63602071******,在番禺区**街**市场被盗刷了1870元。该笔款项转入了被告人曹某某用来捆绑POS机作案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995840067******。
3、2018年11月6日18时许,被害人刘某甲其随身携带的广州农商银行卡,卡号:622439320002******,在番禺区**市场被盗刷了1980元。该笔款项转入了被告人曹某某用来捆绑POS机作案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995840067******。
4、2018年11月8日17时许,被害人温某某其广州农商银行卡,卡号:622439270002******,在南沙区**镇**市场,被盗刷了1870元。该笔款项转入了被告人曹某某用来捆绑POS机作案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995840067******。
5、2018年11月8日17时许,被害人何某甲其随身携带的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3320060******,在南沙区**镇**市场被盗刷了一笔990元。该笔款项转入了被告人曹某某用来捆绑POS机作案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995840067******。
6、2018年11月9日,被害人郭某甲其随身携带的广州农商银行卡,卡号:622439360001******,在番禺区**镇**市场,被盗刷了1870元。该笔款项转入了被告人曹某某用来捆绑POS机作案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995840067******。
7、2018年11月9日,被害人陈某乙其随身携带的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086941******,在番禺区**镇被盗刷了1980元。该笔款项转入了被告人曹某某用来捆绑POS机作案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995840067******。
8、2018年11月9日14时许,被害人贺某某其随身携带的广州农商银行卡,卡号:622439320014******,在番禺区**广场被盗刷了990元。该笔款项转入了被告人曹某某用来捆绑POS机作案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995840067******。
9、2018年11月10日, 被害人陈某丙其随身携带的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089348******,在被盗刷了一笔990元。该笔款项转入了被告人曹某某用来捆绑POS机作案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995840067******。
10、2018年11月10日,被害人岳某某其随身携带的邮政银行卡,卡号:6221805810000******,被盗刷了一笔990元。该笔款项转入了被告人曹某某用来捆绑POS机作案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995840067******。
11、2018年11月某日,被害人曾某某其随身携带的农业银行卡,在番禺区**墟场,被盗刷了一笔990元。该笔款项转入了被告人曹某某用来捆绑POS机作案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995840067******。
12、2018年11月11日,被害人陈某丁其随身携带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61510004******,在南沙区**镇被盗刷了988元。该笔款项转入了被告人曹某某用来捆绑POS机作案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995840067******。
13、2018年11月11日17时许,被害人李某甲其随身携带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089841******,在南沙区**镇被盗刷了1976元。该笔款项转入了被告人曹某某用来捆绑POS机作案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995840067******。
14、2018年11月11日l2时许,被害人陆某某其随身携带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089812******,在番禺区**市场被盗刷了1980元。该笔款项转入了被告人曹某某用来捆绑POS机作案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995840067******。
15、2018年11月11日16时许,被害人张某甲其随身携带的广州农商银行卡,卡号:62243932001******,以及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3320065******,在番禺区**公园一共被盗刷了l980元。该笔款项转入了被告人曹某某用来捆绑POS机作案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995840067******。
16、2018年ll月11日11时许,被害人邱某某其随身携带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086842******,在番禺区**市场被盗刷了990元。该笔款项转入了被告人曹某某用来捆绑POS机作案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995840067******。
17、2018年11月ll日11时许,被害人李某乙其随身携带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63602106******,在番禺区**市场被盗刷了990元。该笔款项转入了被告人曹某某用来捆绑POS机作案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995840067******。
18、2018年11月11日13时许,被害人王某甲其随身携带的广州农商银行卡,卡号:622439880034******,在番禺区**市场被盗刷了l980元。该笔款项转入了被告人曹某某用来捆绑POS机作案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995840067******。
19、2018年11月11日11时许,被害人蒋某某其随身携带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089012******,在番禺区**市场被盗刷了990元。该笔款项转入了被告人曹某某用来捆绑POS机作案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995840067******。
20、2018年11月12日,被害人王某乙其随身携带的广州农商银行卡,卡号:622439360003******,被盗刷了1980元。该笔款项转入了被告人曹某某用来捆绑POS机作案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995840067******。
21、2018年11月12日20时,被害人廖某甲其随身携带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63602086******,在荔湾区**医院门口被盗刷了990元。该笔款项转入了被告人曹某某用来捆绑POS机作案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995840067******。
22、2018年11月12日,被害人朱某甲其随身携带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089018******,在荔湾区**中国农业银行附近被盗刷了1980元。该笔款项转入了被告人曹某某用来捆绑POS机作案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995840067******。
23、2018年11月12日l6时许,被害人周某某其随身携带的中国银行卡,卡号:6216611900017******,在南沙区东**镇**市场被盗刷了1980元。该笔款项转入了被告人曹某某用来捆绑POS机作案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995840067******。
24、2018年11月12日16时许,被害人黄某甲其随身携带的广州农商银行卡,卡号:622439320014******,在南沙区**镇**市场被盗刷了990元。该笔款项转入了被告人曹某某用来捆绑POS机作案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995840067******。
25、2018年11月12日16时许,被害人李某丙其随身携带的中信银行卡,卡号:6217710906******,在南沙区**镇**市场被盗刷了l980元。该笔款项转入了被告人曹某某用来捆绑POS机作案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995840067******。
26、2018年11月12日16时许,被害人卢某某其随身携带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086932******,在南沙区**镇**市场被盗刷了990元。该笔款项转入了被告人曹某某用来捆绑POS机作案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995840067******。
27、2018年11月12日,被害人梁某甲其随身携带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089841******,在南沙区**镇被盗刷了50元。该笔款项转入了被告人曹某某用来捆绑POS机作案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995840067******。
28、2018年11月12日15时许,被害人李某丁其随身携带的中国农商银行卡,卡号:622439880026******,在南沙区**镇**市场被盗刷了990元。该笔款项转入了被告人曹某某用来捆绑POS机作案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995840067******。
29、2018年11月12日16时许,被害人刘某乙其随身携带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086783******,在南沙区**镇**市场被盗刷了990元。该笔款项转入了被告人曹某某用来捆绑POS机作案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995840067******。
30、2018年11月12时许,被害人郭某乙其随身携带的广州农商银行卡,卡号:622439320013******,在南沙区**镇被盗刷了500元。该笔款项转入了被告人曹某某用来捆绑POS机作案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995840067******。
31、2018年11月13日20时许,被害人李某戊其随身携带的广州农商银行卡,卡号:622439320002******,在南沙区**镇**市场被盗刷了988元。该笔款项转入了被告人曹某某用来捆绑POS机作案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995840067******。
32、2018年11月13日20时许,被害人陈某戊其随身携带的广州农商银行卡,卡号:622437320005******,在南沙区**镇**市场被盗刷了l980元。该笔款项转入了被告人曹某某用来捆绑POS机作案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995840067******。
33、2018年1 1月13日20时许,被害人吴某甲其随身携带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3320061******,在南沙区**市场被盗刷了990元。该笔款项转入了被告人曹某某用来捆绑POS机作案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995840067******。
34、2018年11月13日20时许,被害人冯某甲其随身携带的广州农商银行卡,卡号:622439320010******,在南沙区**镇**市场被盗刷了2964元。该笔款项转入了被告人曹某某用来捆绑POS机作案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995840067******。
35、2018年11月13日19时许,被害人张某乙其随身携带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59960362******,在南沙区**镇**市场被盗刷了688元。该笔款项转入了被告人曹某某用来捆绑POS机作案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995840067******。
36、2018年11月13日19时许,被害人梁某乙其随身携带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086889******,在南沙区**镇**市场被盗刷了988元。该笔款项转入了被告人曹某某用来捆绑POS机作案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995840067******。
37、2018年11月13日l9时许,被害人郑某某其随身携带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36683320011******,在南沙区**镇**村被盗刷了988元。该笔款项转入了被告人曹某某用来捆绑POS机作案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995840067******。
38、2018年11月13日19时许,被害人赖某某其随身携带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59960356******,在南沙区**镇**村被盗刷了1976元。该笔款项转入了被告人曹某某用来捆绑POS机作案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995840067******。
39、2018年11月13日19时许,被害人朱某乙其随身携带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62011032******,在南沙区**镇**市场被盗刷了988元。该笔款项转入了被告人曹某某用来捆绑POS机作案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995840067******。
40、2018年11月13日18时许,被害人彭某某其随身携带的广州农商银行卡,卡号:622439320010******,在南沙区**镇**墟场被盗刷了990元。该笔款项转入了被告人曹某某用来捆绑POS机作案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995840067******。
41、2018年11月13日,被害人麦某甲其随身携带的广发银行卡,卡号:6225561210******,在南沙区**镇**墟场被盗刷了990元。该笔款项转入了被告人曹某某用来捆绑POS机作案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995840067******。
42、2018年11月13日17时许,被害人谭某甲其随身携带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63602109******,在南沙区**镇**墟场被盗刷了l980元。该笔款项转入了被告人曹某某用来捆绑POS机作案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995840067******。
43、2018年ll月l3日,被害人阳某某其随身携带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270087526******,在番禺区**街**村**巷**号被盗刷了1976元。该笔款项转入了被告人曹某某用来捆绑POS机作案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995840067******。
44、2018年11月13日14时许,被害人成某某其随身携带的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卡,卡号:6250800033******,在番禺区**市场被盗刷了1976元。该笔款项转入了被告人曹某某用来捆绑POS机作案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995840067******。
45、2018年11月13日14时许,被害人莫某某其随身携带的广州农商银行卡,卡号:622439880034******,在番禺区**村被盗刷了2964元。该笔款项转入了被告人曹某某用来捆绑POS机作案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995840067******。
46、2018年11月13日9时许,被害人严某某其随身携带的中国银行卡,卡号:6217857000060******,在番禺区**村被盗刷988元。该笔款项转入了被告人曹某某用来捆绑POS机作案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995840067******。
47、2018年11月13日12时许,被害人简某某其随身携带的中国银行卡,卡号:6217857000075******,在番禺区**村被盗刷了1760元。该笔款项转入了被告人曹某某用来捆绑POS机作案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995840067******。
48、2018年11月14日19时许,被害人廖某乙其随身携带的中国农商银行卡,卡号:622439250000******,在南沙区**镇**市场被盗刷了l976元。该笔款项转入了被告人曹某某用来捆绑POS机作案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995840067******。
49、2018年11月14日19时许,被害人王某丙其随身携带的招商银行卡,卡号:6225768746******,在番禺区**镇**水果档被盗刷了990元。该笔款项转入了被告人曹某某用来捆绑POS机作案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995840067******。
50、2018年11月14日,被害人李某己其随身携带的招商银行卡,卡号:6225760033******,在番禺区**广场被盗刷了l980元。该笔款项转入了被告人曹某某用来捆绑POS机作案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995840067******。
51、2018年11月14日,被害人钟某某其随身携带的广州农商银行卡,卡号:622439380000******,在南沙区**镇**市场被盗刷了998元。该笔款项转入了被告人曹某某用来捆绑POS机作案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995840067******。
52、2018年11月14日18时30分,被害人吴某乙其随身携带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4088838******,在南沙区**镇**市场被盗刷了988元。该笔款项转入了被告人曹某某用来捆绑POS机作案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995840067******。
53、2018年11月14日l8时31分,被害人吕某某其随身携带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3130010******,在南沙区**镇**市场被盗刷了2964元。该笔款项转入了被告人曹某某用来捆绑POS机作案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995840067******。
54、2018年11月14日18时21分,被害人麦某乙其随身携带的广州农商银行卡,卡号:622439880004******,在南沙区**镇**市场被盗刷了l976元。该笔款项转入了被告人曹某某用来捆绑POS机作案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995840067******。
55、2018年11月14日18时05分,被害人郭某丙其随身携带的广州农商银行卡,卡号:622439880010******,在南沙区**镇**市场被盗刷了2964元。该笔款项转入了被告人曹某某用来捆绑POS机作案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995840067******。
56、2018年ll月14日,被害人杨某某其随身携带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089311******,在南沙区**镇**市场被盗刷了1976元。该笔款项转入了被告人曹某某用来捆绑POS机作案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995840067******。
57、2018年11月14日l7时40分,被害人李某庚其随身携带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089901******,在南沙区**镇**市场被盗刷了988元。该笔款项转入了被告人曹某某用来捆绑POS机作案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995840067******。
58、2018年11月14日16时55分,被害人林某某其随身携带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63602069******,在番禺区**广场被盗刷了990元。该笔款项转入了被告人曹某某用来捆绑POS机作案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995840067******。
59、2018年11月14日16时40分,被害人梁某丙其随身携带的广州农商银行卡,卡号:622439360003******,在番禺区**镇**市场被盗刷了990元。该笔款项转入了被告人曹某某用来捆绑POS机作案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995840067******。
60、2018年11月14日16时40分,被害人龚某某其随身携带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63602106******,在番禺区**市场被盗刷了1980元。该笔款项转入了被告人曹某某用来捆绑POS机作案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995840067******。
61、2018年11月14日9时许,被害人黄某乙其随身携带的广州农商银行卡,卡号:622439880004******,在番禺区**村被盗刷了1998元。该笔款项转入了被告人曹某某用来捆绑POS机作案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995840067******。
62、2018年11月l4日l2时许,被害人刘某丙其随身携带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083301******,在南沙区**镇**市场被盗刷了988元。该笔款项转入了被告人曹某某用来捆绑POS机作案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995840067******。
63、2018年ll月14日ll时许,被害人冯某乙其随身携带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17995810003******,在南沙区**市场被盗刷了988元。该笔款项转入了被告人曹某某用来捆绑POS机作案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995840067******。
64、2018年11月l4日11时许,被害人邹某甲其随身携带的广州农商银行卡,卡号:622439380000******,在番禺区**被盗刷了990元。该笔款项转入了被告人曹某某用来捆绑POS机作案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995840067******。
65、2018年11月15日17时许,被害人黄某丙其随身携带的广州农商银行卡,卡号:622439880043******,在南沙区**镇**市场被盗刷了988元。该笔款项转入了被告人曹某某用来捆绑POS机作案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995840067******。
66、2018年11月15日17时许,被害人谭某乙其随身携带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089800******,在番禺区**镇被盗刷了990元。该笔款项转入了被告人曹某某用来捆绑POS机作案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995840067******。
67、2018年11月15日l7时许,被害人何某乙其随身携带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63602120******,在番禺区**镇被盗刷了1980元。该笔款项转入了被告人曹某某用来捆绑POS机作案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995840067******。
68、2018年11月15日17时许,被害人石某某其随身携带的广州农商银行卡,卡号:622439880043******,在番禺区**镇被盗刷了990元。该笔款项转入了被告人曹某某用来捆绑POS机作案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995840067******。
69、2018年11月15日,被害人邹某乙其随身携带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63602117******,在番禺区**镇被盗刷了l980元。该笔款项转入了被告人曹某某用来捆绑POS机作案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995840067******。
70、2018年11月15日10时23分,被害人丁某某其随身携带的广州农商银行卡,卡号:622439320007******,在南沙区**镇**村被盗刷了988元。该笔款项转入了被告人曹某某用来捆绑POS机作案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995840067******。
71、2018年ll月15日10时13分,被害人刘某丁其随身携带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12263602090******,在南沙区**镇**市场被盗刷了988元。该笔款项转入了被告人曹某某用来捆绑POS机作案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995840067******。
72、2018年11月l5日10时10分,被害人李某辛其随身携带的广州农商银行卡,卡号:622439320014******,在南沙区**镇**市场被盗刷了988元。该笔款项转入了被告人曹某某用来捆绑POS机作案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995840067******。
73、2018年ll月15日,被害人刘某丁其随身携带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17995550018******,在南沙区**镇**市场被盗刷了990元。该笔款项转入了被告人曹某某用来捆绑POS机作案的银行卡,卡号为:6217995840067******。
2018年11月1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曹某某、汤某甲、同案人汤某乙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同案人汤某乙身上缴获了涉案赃款现金人民币803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各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前科材料、报案材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扣押的POS机、黑色背包、人民币、银行转账记录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陈某丁、李某甲、陆某某等73名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曹某某、汤某甲、同案人汤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现场勘验等笔录。
5、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汤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汤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凌锋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汤某甲现羁押在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2 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各1份。
4、涉案80340元人民币现金、两台POS机等共计43项物品,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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