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519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丰县**镇**庄**号。被告人殷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殷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6日决定延长拘留期限至2020年7月23日;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98********,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江苏省丰县**镇**庄**号。被告人曹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6日决定延长拘留期限自至2020年7月23日;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晚上,被告人曹某甲、殷某某与张某甲、梁某某(上述二人另案处理)经事前通谋,邀约张某乙赌博,采取对被害人张某乙灌酒、打牌出“老千”的的方式,骗得被害人张某乙78500元。
被告人殷某某、曹某甲于2020年6月22日主动到丰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收条等书证;
2.证人曹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殷某某、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殷某某、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某、曹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殷某某、曹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殷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婉芳
检察官助理:张玉传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曹某甲现被羁押在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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