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乡**村**村**路**号,住浙江省台州市**镇**。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乡**村**村**路**号,住浙江省台州市**镇**。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中旬至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曹某某、杨某甲结伙,先后在二人经营的位于温岭市滨海镇永安村利欧集团宿舍门口小店、利欧集团宿舍203房间、松门镇老莫海鲜楼内开设以赌“炸金花”形式的赌博场头,从中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24000元左右。
2019年11月11日6时许,被告人曹某某、杨某甲在本市滨海镇永安饭店路边被温岭市公安局滨海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刘某甲、占某某、杨某乙、胡某某、刘某乙、莫某某的证言及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杨某甲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敏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杨某甲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提讯证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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