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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县**镇**村**组**号,住成都市高新区中和**路**段**号**栋**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15日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于2019 年11月2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乡**村**组**号,住成都市高新区中和**路**段**号**栋**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居住在被告人曹某某位于成都市高新区中和**路**段**号**栋**单元**号的家中,协助曹某某贩卖毒品。其中,2019年8月16日至2019年11月18日,在成都市高新区中和龙祥佳苑三期等地,曹某某向吸毒人员张某某零包贩卖毒品共计35次,李某某多次替曹某某将毒品送到张某某处。曹某某、李某某二人共计收取张某某微信转账的毒资共计人民币7411元,其中有30次共计6411元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转给曹某某,5次共计1000元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转给李某某。

2019年11月19日,民警在成都市高新区中和**路**段**号**栋**单元**号楼下将曹某某挡获,随后民警在犯罪嫌疑人曹某某驾驶的川A*****白色标致牌小轿车内查获白色透明封口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冰毒)13包,共重9.2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2包共13颗,共重1.2克。当日,民警在成都市高新区中和龙灯山路二段60号3栋3 单元4楼8号将李某某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搜查、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协助曹某某贩卖毒品;曹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国栋

OO年三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提讯提解证、换押证各贰份,认罪认罚具结、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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