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811998********,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湖南省浏阳市**乡**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6月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4日又因涉嫌诈骗罪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811998********,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6月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811998********,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6月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811998********,汉族,中专文化,经商,住湖南省浏阳市**镇**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6月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罗某某、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5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左右,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罗某某、王某某四人共同商议将租赁给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凯迪拉克轿车(车牌号码:湘******)故意撞坏,以骗取陈某某租车所付的定金、车辆修理费等费用。5月3日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一辆白色海马牌轿车,根据凯迪拉克轿车的GPS定位系统在益阳市资阳区马良路中国银行附近找到该车。随后,罗某某驾驶车辆将租赁给被害人陈某某的凯迪拉克轿车故意撞坏后离开。车辆租赁期满后,被告人曹某某等人以凯迪拉克轿车已损坏为由,扣除了被害人陈某某的租车押金15000元并另外索要了5000元车辆维修金,合计骗取陈某某人民币20000元。
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曹某某将租赁给被害人张某某的湘******奥迪轿车右前大灯至右后轮上的面板用磨砂纸划坏,曹某某在租赁期满后以车辆刮坏为由扣除张某某车辆维修费1600元、车辆停工费800元,共计骗取张某某2400元。
2020年6月7日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罗某某、王某某退赔被害人陈某某,并取得了陈某某的谅解。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曹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取得了张某某的谅解。
2020年6月6日,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罗某某、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罗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曹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谅解书、汽车租赁合同、监控视频及照片截图、收条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陶某某、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罗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某某、张某某的陈述;5、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罗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罗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第一笔共同犯罪中,曹某某、李某某、罗某某、王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罗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罗某某、曹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查证属实,系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因被告人曹某某具有主犯、坦白、立功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李某某具有主犯、坦白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罗某某具有主犯、坦白、立功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某某具有主犯、坦白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晔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罗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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