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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李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_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公诉刑诉〔2018〕230号

被告人曹某某,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93********,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中山**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14年11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满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6月17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8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农民。2018年7月26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穆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9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农民。2014年2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顺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5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17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小名毛毛,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9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村农民。2014年4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满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8年6月27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8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农民。2018年7月6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9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保定市满城区**镇**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穆某某、杨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份,被告人曹某某、穆某某、李某某、任某某(在逃)、韩某某(另案处理)以及顺平县多人(人员不详)在保定市满城区**村边王某某的烤全羊饭馆内以推牌九的方式组织多人进行赌博共二次,共从中抽头渔利十余万元。其中由曹某某联系被告人王某某负责放款,王某某从中渔利2000余元,曹某某联系被告人杨某某负责抽头,杨某某从中获利1000元,曹某某安排“老蛋”(人员不详)及饭店看门人员(人员不详)进行放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判决书、释放通知书2.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穆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穆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翀

张园园

2018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穆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满城区看守所,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32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2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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