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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李某某、邓某某、靳某某过失损坏军事通信案)_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公诉刑诉〔2019〕66号

被告人靳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41969********,汉族,初中文化,涞源县养路工区涞源县养路工区养护股股长,共产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住涞源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于2018年11月11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4197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住涞源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4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住涞源县**小区**号**单元**室。因涉嫌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4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住涞源县**镇**村**号。因涉嫌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某某李某某曹某某邓某某涉嫌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7日8时许,涞源县养路工区雇佣涞源县达昌建筑有限公司人员在涞源县王安镇镇东辛庄施工挖坑,工区养护股股长靳某某与公司员工李某某圈定地点后,公司员工曹某某现场指挥挖掘机司机邓某某施工时,不慎将位于涞源县108国道东辛庄交警中队北70米处的国防光缆挖断,致使部队通信中断长达10小时40分钟,对正常的通信造成严重影响,经济损失31057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李某某曹某某邓某某因过失,致使军事通信遭受破坏,危害国防利益,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追究四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涞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庆刚

2019年6月20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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