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曹某某、方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451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61982********,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81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台山市**镇**村**号。

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20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曹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起,被告人方某某雇佣被告人曹某某、同案人黄某某(另案起诉),在未取得DIESEL注册商标持有人的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租用本市白云区螺涌高桥路东二街西五巷2号三楼、四楼生产、包装假冒DIESEL手表并销售。2020年1月7日18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市白云区藤业一路恒大绿洲地下停车场30栋附近抓获被告人方某某,并在其驾驶的汽车尾箱内查获假冒DIESEL手表100块。后被告人方某某带领公安人员在上述螺涌高桥路东二街西五巷2号地址抓获被告人曹某某及同案人黄某某,并缴获假冒DIESEL手表135块及手表配件。经统计被告人方某某手机中的销售单据,其已销售的假冒DIESEL手表数额为人民币77640元;根据上述单据中标示的实际销售价格计算,缴获的235块假冒DIESEL手表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46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手表、配件及其照片,作案工具手机及其照片,扣押清单,到案经过,鉴定书及价格证明,租赁协议,短信截图,商标注册证等物证、书证;

2、证人何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方某某、曹某某及同案人黄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现场照片、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方某某、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曹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六条的规定,是本案的主犯;被告人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七条的规定,是本案的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方某某犯罪后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方某某、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方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筱文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方某某、曹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7册、光碟11张及U盘1个。

3、缴获的赃物手表成品及配件一批及方某某的作案工具手机1台,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具结书(认罪认罚、速裁通用)》2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