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镇**村**组,捕前住户籍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8月12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4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94********,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乡**村**组**号,捕前住户籍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8月12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4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528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村,捕前住户籍地。 2014年8月27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8月12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4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91********,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组,捕前住户籍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8月12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4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彭某某、叶某某、孙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5日21时被害人杨某某被骗至高碑店市郭家屯村的传销窝点后,在传销窝点负责人曹某某指使下,彭某某、叶某某、孙某某对杨某某实施看守,禁止杨某某打电话、外出及脱离传销组织,直至2018年8月11日18时杨某某被解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工作说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无前科记录证明,高碑店市委组织部复函,户籍证明,被害人杨某某陈述,被告人曹某某、彭某某、叶某某、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彭某某、叶某某、孙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玉军
检察官助理:翟静
附:
1.被告人曹某某、彭某某、叶某某、孙某某现被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合计1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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