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刑诉〔2020〕Z32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11225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重庆市奉节县**区**社区**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奉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11225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重庆市奉节**街道**街**号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奉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某、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初到7月17日期间,被告人曹某某、张某甲在位于奉节县**街道**社区**社郭某甲家二楼开设赌场,组织赌客田某某、郭某乙、李某甲、闵某某、周某某等人,使用扑克牌打底注50、100元的“三公”方式进行赌博。开设赌场期间,该赌场赌资总金额达40余万元,被告人曹某某、张某甲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
2020年7月18日,被告人曹某某、张某甲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口证明等书证;
2.证人郭某甲、郭某丙、李某乙、郭某乙、向某某、万某某、施某某、周某某、谭某某、罗某甲、李某甲、田某某、刘某某、闵某某、张某乙、罗某乙、陈某某、黄某某、郑某甲、郑某乙、魏某某、何某某、朱某某、张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张某甲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曹某某、张某甲共同故意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曹某某、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馗
检察官助理:刘玲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张某甲现被羁押在奉节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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