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东检公诉刑诉〔2019〕264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03195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邢台市桥东区**小区**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03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工人,住邢台市桥西区**社区**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9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住邢台市桥西区**生活区**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03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邢台市桥东区**街**号院**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北京成吉大易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邢台桥东负责人王某甲(已判刑),自2013年8月至2014年底,在邢台市桥东区甜橙国际商务楼内设立成吉大易公司邢台办事处,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被告人曹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为王某甲下线(李某某后将办公地点设在新世纪对面新凯龙商务楼内),对外宣称向成吉大易公司《东福龙健康连锁基金》和《星湖养老产业基金》两个项目进行投资,投资期限为3个月、6个月、12个月不等,承诺月息为5%,到期后归还本金,且在成吉大易公司每份协议后附有北京乾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函》。曹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在吸收群众向成吉大易公司投资后,由王某甲按比例支付给他们提成。经会计事务所审计,自2014年初至2014年底,曹某某吸收投资人73人,投资金额1064.6879万元,投资人收到利息146.62万元,投资人收到好处费(提成)6.43万元,已返还投资人本金1万元,造成投资人损失910.6379万元;张某某吸收投资人18人,投资金额191.5万元,投资人收到利息25.81万元,投资人收到好处费(提成)11.37万元,已返还投资人本金5万元,造成投资人损失149.32万元;李某某吸收投资人17人,投资金额50万元,投资人收到利息3.42万元,投资人收到好处费(提成)0.76万元,已返还投资人5万元,造成投资人损失40.82万元;王某某吸收投资人9人,投资金额218.35万元,投资人收到利息52.65万元,投资人收到好处费(提成)25.05万元(王某某返还投资人提成22.05万元),造成投资人损失140.65万元。张某某现退赃1.7万元,李某某退赃0.5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7月17日到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经侦大队投案,王某某于2019年8月21日到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经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成吉大易集资人员情况统计表、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星湖养老产业基金投资协议、收据;2.鉴定意见:专项审计报告书;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4.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赵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近华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13095****、1513137****、1390329****。
2.案卷材料1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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