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山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021968********,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焦作市山阳区**路司**家属楼**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8年1月1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康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031971********,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焦作市山阳区**路**家属楼**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3月1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3月2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康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中旬至2018年1月16日,被告人曹某某在焦作市山阳区**路**技校对面承租的门面房内开设赌场,利用麻将打“晃晃”形式组织他人赌博,免费提供饮食、香烟等,并从中抽头渔利共计5000元左右。
2019年1月31日至2019年3月9日,被告人康某某在焦作市山阳区**小区西边从北往南第四家家中利用麻将打“晃晃”形式组织他人赌博,免费提供饮食、香烟等,被告人曹某某在该赌场上帮忙做饭。经查实,被告人康某某从中抽头渔利共计50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罚没款收入票据、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曹某甲、侯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曹某某、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崔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起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康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按照其所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在该起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康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康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金凤
代理检察员:李海珍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康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焦作市山阳区**路**家属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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