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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姜某某等14人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1.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霍某某****村。因赌博,于2017年11月29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霍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9月26日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2.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霍某某**镇**村。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5月27日被霍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霍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9月26日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3.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霍某某**镇**村。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2日被霍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二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日被霍某某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在逃),经本院于10月22日以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4.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6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固始县**乡**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日被霍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9月26日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5.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67********,汉族,不识字,农民,住安徽省霍某某**镇**村。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霍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二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霍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9月26日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释放并决定监视居住。

6.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霍某某**镇**村。因赌博,于2015年12月23日被霍某某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三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霍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9月26日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7. 被告人花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69********,汉族,不识字,农民,住安徽省霍某某**镇**村  。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5日被霍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9月26日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8.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霍某某**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霍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11月12日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9.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霍某某**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霍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11月12日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10.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六安市**区**路。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4月13日被霍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四万元,于2010年12月10日被肥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二万元,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罚金六万元,刑期自2010年6月12日起至2012年4月3日止。因赌博,于2018年9月28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霍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9月26日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11. 被告人汪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霍某某**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霍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12月12日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12. 被告人王某乙,女,194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61941********,汉族,不识字,农民,住安徽省霍某某**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霍某某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13. 被告人邵某甲,男,194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42********,汉族,不识字,农民,住安徽省霍某某**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霍某某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14.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5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霍某某**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霍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12月12日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释放并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霍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姜某某、李某某、田某某、谢某某、花某某、胡某某、叶某某、王某甲、汪某甲、王某乙、邵某甲、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自2020年1月21日至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案

2017年2月中旬至4月初,曹某某、姜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田某某合伙入股,在众兴集镇大王集村双圩组王某乙家西侧、大王集村北庄组方神义家门口水泥稻场、西皋村大竹园组汪某甲弟弟汪某乙家的院子里、唐老庄村方小庄组邵某甲侄儿邵某乙的竹园里、马林村灯笼岗组张某甲家废弃的养猪场南侧的树林里共五个地方轮流开设赌场。赌博方式为“龛杠狗子”,以曹某某为主坐庄,每场参赌人员二三十人,下注金额100元至上千元,每把桌面上赌资1000元至5000元不等,按5%比例抽头。该赌场持续40余天,开有约25场次,共抽头渔利约12万元,其中曹某某获利至少3万元,姜某某获利至少1.2万元,刘某某获利至少1.2万元,李某某获利至少1.2万元,田某某获利至少1.2万元。

该赌场里的工作人员有谢某某负责联系车辆接送参赌人员、发放车牌、车费,获利6000元;花某某、胡某某、叶某某负责放风、搭设场地,分别获利4000元、4000元、3000元。王某甲给曹某某帮忙“插角”收钱赔钱,获利1000元。提供场地的汪某甲获利1500元,王某乙获利800元,邵某甲获利600元,张某甲获利200元。

二、危险驾驶案

2019年1月15日22时许,众兴集派出所民警在处理陈某甲与张某乙纠纷的过程中,刘某某酒后驾车带着陈某某先后三次到该派出所,进入办公区吵闹。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4mg/100ml,系醉酒驾驶。

被告人曹某某、姜某某、田某某、谢某某、王某甲、汪某甲、王某乙、邵某甲、张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刘某某投案,李某某、花某某、胡某某、叶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姜某某等14人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姜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田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谢某某、花某某、胡某某、叶某某、王某甲、汪某甲、王某乙、邵某甲、张某甲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其中曹某某、姜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田某某系主犯,谢某某、花某某、胡某某、叶某某、王某甲、汪某甲、王某乙、邵某甲、张某甲系从犯。被告人曹某某、李某某、谢某某、花某某、胡某某、叶某某、王某甲、汪某甲、王某乙、邵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一人犯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田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甲在刑罚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雁

2020年2月3日 

附:1.被告人曹某某、姜某某、李某某、谢某某、花某某、胡某某、叶某某、王某甲、汪某甲现羁押于霍某某看守所,刘某某现羁押于舒城县看守所,田某某(1825645****)、王某乙、邵某甲、张某甲(1555640****)现在居住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五册,刑事判决书一份,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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