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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姜某某等故意伤害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公刑诉〔2018〕119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0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村,现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镇**号**室。2017年3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083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乳山市**村**号,现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潍坊路**号**室。2017年4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0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号**室。2017年7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姜某某、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2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2018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3日20时许,被告人姜某某在威海市区**路**影院看电影期间,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争执,后姜某某纠集犯罪嫌疑人曹某某、夏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彦某某(另案处理)在**购物中心西门外侧的花坛处殴打王某某,致其右眼眶内壁骨折,左侧鼻骨骨折合并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眼部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鼻部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姜某某、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文书;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姜某某、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作秀

2018年3月15日

附:

1.三被告人均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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