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林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02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路**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村*组。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姚某某、曹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5月,被告人林某、姚某某、曹某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的情况下,林某提供资金并指使姚某某、曹某某驾驶陕A*****号小型轿车负责在定西市**区、**县、**县等地卷烟零售商常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处收购硬盒兰州(红)真品卷烟,收购数量达3988条,价值共计119640元。姚某某、曹某某将收购的真品卷烟驾车转运到位于陕西省陇县的出租屋内,后林某负责加价出售,并从中牟利。同年5月13日,姚某某、曹某某被定西市安定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定西市安定区**镇**村路口查获,并从其驾驶的车辆上查扣收购的硬盒兰州(红)真品卷烟156条。经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被查获送检样品均为真品卷烟。
案发后,2020年6月3日,被告人林某被敦煌市公安局党河派出所民警在敦煌市**酒店停车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卷烟鉴别检验报告;5.提取、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姚某某、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姚某某、曹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烟草专卖行政部门许可,非法经营国家限制买卖的卷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林某、姚某某、曹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姚某某、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姚某某、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林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建议对被告人姚某某、曹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永强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姚某某、曹某某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2.侦查卷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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